一桩失败的抵押担保业务,硬是被法院以“成功担保”的事实判决承担连带责任,价值7000余万的四套房屋于2024年4月被强制查封......
2008年,注册于萨摩亚的高策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策物业公司)为了进入中国市场,现金购买了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0号5号楼共计700余平米的四套房产,为在中国注册公司作前期筹备工作。
2008年11月11日,北京三农嘉华有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农嘉华)为了获得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庄支行(以下简称:亦庄支行)500万,遂找到毛先生,恳请高策物业公司及毛先生个人为其提供担保。
三天后,高策公司与银行签订完房产抵押合同和连带责任担保合同,银行工作人员带领高策物业有限公司时任负责人到北京市朝阳区房地产登记中心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时,却被拒绝了。
理由是高策物业有限公司是境外公司,并未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也未在中国任何政府部门做过备案登记,因此,高策公司的资产按当时的政府规定不能做抵押登记,申请登记的文件予以退回。
在高策物业公司及毛先生“不具备担保资格”的情况下,银行以“已盖银行印鉴”为由,要求将抵押合同和毛先生的个人担保合同统一收回,声称要由银行做销毁处理。
让毛先生没想到的是,虽然这桩担保事项最终失败了,但三农嘉华公司的500万却于2008年11月19日顺利被批了下来。背后是何原因,不得而知。
或许是银行经过评估认定三农嘉华公司实在无力偿还该笔的本息,最终该笔的债权,于2011年1月被亦庄支行的上级管辖行(开发区支行)低价转让给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北京分公司)。
2013年3月,信达天津公司不知是抱着侥幸心理,还是出于“废物利用”的心态,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决三农嘉华公司支付本金和利息,复利及罚息;诉请高策物业公司及毛先生对该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请对高策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0号5号楼18层1801、1802、1803、1805号房享有优先受偿。
既然担保抵押业务并未成功,高策物业公司及他本人被诉承担连带责任是啥意思?退一万步讲,就算担保事项成立,也早就超过了担保期限的法律有效期,信达天津公司这不是没事找事吗?
根据北京大兴法院作出的(2013)大民初字第564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三农嘉华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信达天津公司本金500万及利息、复利、罚息;毛先生对三农嘉华公司的该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高策物业所有的四套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遭遇莫须有的诉讼并败诉后,毛先生并不认为高策物业公司及自己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在以后的数年时间里,并未积极履行判决结果。
让毛先生费解的是,2020年9月30日,信达天津公司又将债权转让给了世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年10月19日,世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再次将债权转让给了北京玖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4月,高策物业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0号5号楼18层的1801、1802、1803、1805号共4套房产(市场价值共约7000万元)被大兴区人民法院查封,并要求高策物业公司和租用高策公司两套房屋的租赁人,将房屋租金汇入法院执行账户。
都说事出反常必有妖,面对莫须有的担保抵押并败诉的官司,面对价值7000万房产被查封,毛先生从法理及情理上提出四大质疑:
在“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的《不动产权利及其他事项登记信息》中,高策物业公司名下四套房屋产权,在“抵押权登记”栏至今显示为“空白”。
那么,当初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因不符合政策要求被取消的抵押担保行为,法院是如何认定“抵押具有法律效力”的?这背后有着什么不为人知的原因?
如果银行认为高策物业公司名下的四套房屋产权担保及毛先生的个人担保是具有法律效力,当三农嘉华公司不能按期偿还本息时,为什么没有启动诉讼程序让担保方还款或启动担保物拍卖还债,而是将该笔债权以坏账呆账的形式低价转让给资产公司?
银行此举,显然认定高策物业公司及毛先生个人无需为此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到了法院,却认定高策物业公司及毛先生个人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债权方真有底气的话,为什么不根据有关法律程序大刀阔斧地将被查封价值数千万的抵押房产进行公开拍卖还债?
如果高策物业公司名下的四套房产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抵押物,且在价值上远远高于债权金额的情况下,该笔债权为什么在数年的时间里会经过四次转让?
如果高策物业公司及毛先生因莫须有担保而导致价值数千万房屋遭拍卖被霸占,那我们每个人距离“倾家荡产”之间,都只有一个“莫须有”的距离。